针灸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图文热点
    查看: 1018|回复: 2

    遭遇车祸致颅脑损伤,出院次日理疗时死亡,各方应如何担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14 07: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坐着别人摩托车出去,撞上了一辆迎面驶来的汽车,致使受伤并住院超过百余天,从医院出院的第二天,他在诊所进行理疗期间突然脑出血,送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谁应该为摩托车乘员之死担责呢?

    针对这个问题,邵鹓雏律师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的一天,蔡某开了一辆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并与赵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陆某被压在摩托车下,造成头部颅脑受伤。他住院了102天。他被诊断出患有挫伤并脑内血肿、脑室积血等21种病症,并花费了超过18万元的医疗费用。
    出院的第二天,陆某被家人带到尚某诊所进行理疗。在此期间,陆某出现不适症状。尚某及陆某的家人取拍背、挪动、吃药等一系列措施后,然而并没有好转。之后陆某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等,花费了8千多元的医疗费,不久陆某死亡。
    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蔡某和赵某均无证驾驶,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陆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尚某的理疗行为,陆某的家人行为,陆某的死亡和病因比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分析:
    经过法院裁定,蔡某,赵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最终导致陆某进行理疗,脑出血,死亡等事件的发生,是陆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尚某作为专业的理疗师,在得知吕某是患有脑出血的患者而没有测量血压的情况下接受了理疗。陆某感到不适后,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造成了再次脑出血。他的理疗行为是陆某死亡的次因。陆某的家人知道他的健康状况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带去去理疗,医生嘱咐要求陆某注意休息一下,但是其家人带他进行了理疗。脑出血后,由于反应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家人行为亦是陆某死亡之诱因。
    综上所述,法院针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包括陆某的家人行为)和陆某的死亡的原因比例酌定,以6:4的比例作出裁决。并据此对陆某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受的系列损失作出前述判决。
    宣布一审判决后,某财险镇原支公司以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理由是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陆某作为陪同人不享有强制保险赔偿,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摩托车倒地瞬间,陆某从一名乘客改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强制性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邵鹓雏律师小结:

    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两个请求权,一是根据交通事故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再是根据医疗事故行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受害人的家属选择交通责任人和物理疗师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根据交通事故、理疗行为及陆某家人行为与陆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分别确定各自的应当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上人员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但“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应当认定其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以上是邵鹓雏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原文地址:https://m.toutiao.com/i6894417251240411661/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大荆医疗技术研究院——专注针灸适宜技术委培及医械研发与推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1-14 07: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想赖?保险公司也太那个了吧?
    针灸界:学术.人脉.生活 建议用手机浏览器登录,网址:ACUP.CC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11-14 07: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就别免费让别人坐,出了错车主还得担责。
    针灸界:学术.人脉.生活 建议用手机浏览器登录,网址:ACUP.CC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